欢迎到访Royal皇家88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微信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OA登录

您的位置: 主页 > 企业动态 > 行业要闻
企业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要闻
十七点对比分析 | 广东发布《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30 阅读量(










导语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2023〕9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与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框架基本一致,并结合广东实践,在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对一些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单位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投资管控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办法》是我省政府投资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造价工程师、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干部与相关专业人士开展投资管理工作的尚方宝剑!


为了让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士更好理解新政策,Royal皇家88新咨询发展研究院对《办法》与《条例》具体条文进行对比分析,梳理归纳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做好政府投资决策审批、做实投资计划、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强化项目实施管控等方面的措施。在《条例》基础上,《办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焦点问题、重大事项做了进一步细化与明确规定,例如:进一步强调“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进一步明确“较大变更的范围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确认“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以及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这些规定是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投资管控工作的金科玉律。


“工程造价是小专业,但管大事情”、“造价工程师是投资管控的专科医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造价工程师理应当仁不让,积极作为、主动控制、提升价值,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更大作用。


《条例》与《办法》对比分析


1

第一章 总则


条例
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限额以下的装修和修缮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1.对比分析
《办法》对于使用省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活动进行了细化,明确限额以下装修和修缮项目不适用,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


条例
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 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2.对比分析

《条例》强调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条例
办法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3.对比分析

《条例》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2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条例
办法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4.对比分析

1.《办法》第九条将《条例》第九条中关于加强前期工作深度的内容提取出来单独列为一项条文


2.《条例》第九条中规定项目单位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而《办法》更加细化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点内容、深度和要求,以更好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


条例
办法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时,对涉及省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用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单位可不再提供省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对比分析
1. 《办法》第十七条更加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细化了项目审批前咨询评估、征求部门意见等环节的办理要求,优化了涉及省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方式
2. 《办法》第十九条借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做法,明确了项目审批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期限

条例
办法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6.对比分析

关于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事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单位的工作事项和责任。


条例
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对属于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具体项目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认定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报请省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对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比分析

审批权限上,《办法》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事权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之间审批权限,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环节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流程作一般性规定,并明确了省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可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


政府投资条例
省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其中,对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初审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8.对比分析

《办法》强调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等相关事项。



3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条例
办法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9.对比分析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资金安排方式,且明确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条例
办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省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
(二)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省有关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一下”控制数告知省有关部门,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结合预算“一下”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修改完善本部门的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五)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10.对比分析

《办法》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程序进行了细化。针对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不够、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虚化等问题,规定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首先聚焦省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省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同时,为保证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推进落实,规定了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与省级预算衔接,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下达和调整等程序


条例
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前款所称实施项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拟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


前款所称储备项目,是指符合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暂不具备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的项目,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储备项目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后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当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

11.对比分析

《办法》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等相关事项,并明确当年度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将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


条例
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省级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省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12.对比分析

《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的相关事项要求,包括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等,强化刚性执行力度



4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条例
办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13.对比分析

《条例》明确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条例
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14.对比分析

《办法》着重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部门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明确了较大变更的界定,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条例
办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15.对比分析

《办法》细化了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的相关事项,与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相比,增加了“自然灾害”可作为调概事项,特别是明确了“预备费”使用范围,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调概


条例
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16.对比分析

与《条例》相比较,《办法》着重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条例
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四条 列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17.对比分析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等事项。


注:《政府投资条例》为国务院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为广东省省级政府发布,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